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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兴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兴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运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应强,黄某市黄某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原黄某市黄某港区五金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兴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兴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元,由原告黄某兴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 莉 人民陪审员 汪 慧 人民陪审员 张 博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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