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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珍与被告吴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镇江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镇江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凤,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镇江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黄某珍与被告吴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镇江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黄某珍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自愿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黄某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珍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影 审 判 员  王 薇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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