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镇江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凤,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镇江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黄某珍与被告吴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镇江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黄某珍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自愿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黄某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珍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影 审 判 员 王 薇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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