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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东梅,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关某,该委员会党委书记兼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兆军,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扎龙镇满族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扎龙镇满族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吴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扎龙镇满族村村委会拖欠原告黄某某垫付款147,156.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非自然人,且原、被告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故原告要求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2.3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关于不应支付利息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参照中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共计35,883.14元(从欠款发生日计算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的欠款本息应为183,039.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某某欠款本息共计183,039.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1,09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753.00元;保全费1,70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383.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3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霞 审 判 员  王丽凤 人民陪审员  宗贵和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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