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市某某信息化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平安社区12组。
委托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胡翼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佳木斯市某某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郝奎霖,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市某某信息化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仉玺钰、胡翼峰,被告佳木斯市某某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杨兴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中共佳木斯机械冶金工业局委员会《关于纠正黄增庆历史反革命帽子决定的批复》,原告父亲黄增庆已经得到了补助1000元,享受了退休待遇,并给一名子女安置了工作,原告父亲被错误的打成历史反革命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并给予了相关补偿,原告主张1959年10月至1981年4月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股金本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另,原告父亲于1980年平反,其2016年6月13日向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定最长诉讼时效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磊 人民陪审员 高 源 人民陪审员 娄亚芹

书记员:李姝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