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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温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
赵红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黄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温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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