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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成年,职业不详,住保定市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刘山林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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