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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李杰(四合永镇法律服务所)
黄某某
孙某某
黄某某
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合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志文、崔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的丈夫黄林显向原告黄某某借款30000.00元,被告黄某某已偿还15000.00元的事实存在,因黄林显已故,被告孙某某应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的借款。被告孙某某、黄某某作为黄林显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也应在不超过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原告黄某某的借款。被告黄某某明确放弃对黄林显遗产的继承,故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所述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笔借款是原告黄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借,证人黄春显证实,原告和黄林显口头约定该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也由黄林显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268.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孙某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给付利息2268.00元,本息合计1726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黄某某不负偿还借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黄某某、孙某某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的丈夫黄林显向原告黄某某借款30000.00元,被告黄某某已偿还15000.00元的事实存在,因黄林显已故,被告孙某某应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的借款。被告孙某某、黄某某作为黄林显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也应在不超过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原告黄某某的借款。被告黄某某明确放弃对黄林显遗产的继承,故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所述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笔借款是原告黄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借,证人黄春显证实,原告和黄林显口头约定该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也由黄林显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268.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孙某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给付利息2268.00元,本息合计1726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黄某某不负偿还借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黄某某、孙某某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国辉
审判员:王志文
审判员:崔超

书记员:肖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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