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于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住承某市。
委托代理人计春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住承某市。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市。
负责人杨宝泉,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思佳,住承某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于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计春伟,被告于某,被告阳某保险承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思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昕瑞驾驶冀HCN558号车与原告黄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黄某某受伤,李昕瑞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昕瑞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由被告阳某保险承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阳某保险承某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侵权人按照主要责任应赔偿的80%,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被告于某赔偿。
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90184.50元;鉴定费800元;原告共在医院住院治疗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以赔付,按每日50元计算为2500元;原告伤情较重,应增加营养,按照每日20元计算,营养费为100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护理费按每日60元计算为3000元;原告受伤前曾在承某宏盛建筑公司第五项目部工作,日收入110元,但原告不能证明该收入为固定收入,其误工费参照该公司的行业标准年收入35498元,从2013年8月8日计算至原告被定残前一天253天为24947.21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成伤残,其为农业户口,伤残赔偿金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根据其多处伤残等级,其最高级七级伤残按40%计算,附加两处十级伤残指数为4%,附加一处九级伤残指数为3%,计算为85558元;原告伤情较重,且四处伤残,精神受到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25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300元。原告母亲王桂珍,现年85岁,需要扶养,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5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桂珍之子黄庆玉、黄庆民丧失劳动能力,王桂珍现有5个子女,原告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882.58元。综上,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3684.50元,由被告阳某保险承某支公司在强制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42687.79元,由被告阳某保险承某支公司在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先行在此限额内赔付。超过强制险医疗费责任限额83684.50元、超过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32687.79元,共计116372.29元,由被告阳某保险承某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0%即93097.83元。鉴定费800元,由被告于某赔偿80%即640元。被告于某已为原告垫付费用100569.50元,该款应扣除被告于某应负担的赔偿费用后,在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款项中返还被告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13097.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于某赔偿原告黄某某鉴定费640元(已付清)。
三、原告黄某某返还被告于某99929.50元,该款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赔偿原告的款项中直接给付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3960元,原告黄某某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建贞 人民陪审员  李凤芝 人民陪审员  黄淑华

书记员:李静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