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国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民建工程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街鹤城馨苑19号楼2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建华区军校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孙铜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4号楼2门502号。
被告:薄海某,男,汉族,被告单位经理,世纪金源礼仪餐饮总裁,建华区中华路东四道街48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4号楼2门5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喜与被告齐齐哈尔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薄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喜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0元,减半收取257.50元,由原告黄国喜负担。
审 判 长 郑玉杰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
书记员: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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