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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东林、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王琳
李东林
单某某

原告黄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东林,住涿州市。
被告单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东林、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已就此案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铁军

书记员: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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