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王琳
李东林
单某某
原告黄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东林,住涿州市。
被告单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东林、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已就此案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铁军
书记员: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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