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麻城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效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吉林,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上丞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莉,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施昌国,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珊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麻城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公司)诉被告武汉上丞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丞公司)和上丞公司反诉融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德良,审判员李兴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招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融某公司委托上丞公司为其位于麻城市融某路“麻城融某第一城”项目代理招商,招商面积约为13000平方米,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及招商代理佣金和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甲方(融某公司)按与目标客户签订合同后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标准的40%向乙方(上丞公司)支付代理佣金和其他费用,但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费用除外。除此以外,甲方概不接受乙方其他资金支付要求。”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满150天之日止,期满后若一方未提出书面反对,则合同自动延期六个月。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签订后,上丞公司进行了招商工作,并于2012年7月4日促成融某公司与客好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客好满(上海)有限公司租赁融某公司的位于湖北省麻城市“融某第一城”的部分商铺,租赁期限十二年,租金共计6679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客好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融某公司支付租赁定金200万元。”客好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10日和12日共向反诉被告支付租赁定金200万元。2012年8月1日上丞公司向融某公司发函要求确认代理招商总佣金金额164万元,融某公司总经理林海明签字确认“第一笔佣金额发票30万元整已收”,后融某公司向上丞公司支付了30万元佣金。融某公司与客好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客好满(上海)有限公司对租赁场地进行了装修和招商,由于资金不足,在装修没有完成时,客好满(上海)有限公司中途退出,单方终止了与融某公司的租赁合同。客好满(上海)有限公司没有向融某公司支付租金。融某公司认为上丞公司的招商代理任务没有完成,与上丞公司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融某公司与上丞公司签订的《物业招商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且至2013年4月3日该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已生效终止。融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对该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上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招商工作,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上丞公司虽然促成融某公司与客好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但客好满(上海)有限公司因资金不足无法履行合同,且没有向融某公司支付租金。没有达到上丞公司与融某公司签订的“招商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上丞公司收取代理佣金的条件。融某公司不应向上丞公司支付代理佣金。融某公司向上丞公司支付的佣金30万元属于提前支付,融某公司要求上丞公司返还其提前支付的佣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融某公司要求上丞公司赔偿损失,因其提交的损失证明并不是其直接的损失证明,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丞公司对客好满公司向融某公司支付的200万元现金属于租赁定金并无异议,但认为该定金应已转为租金的抗辩意见,以及融某公司确认佣金金额并支付佣金30万元,应视为融某公司已经确认上丞公司完成招商工作,即使“客好满(上海)有限公司”没有向融某公司支付租金,也应该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约定的佣金支付方式的变更,上丞公司不应向融某公司返还佣金30万元及融某公司应支付下欠代理佣金13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抗辩意见及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上丞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麻城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佣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麻城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武汉上丞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麻城市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武汉上丞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武汉上丞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650元由武汉上丞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周德良 审判员 李兴高
书记员:熊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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