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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戢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鑫塔运输),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鹤南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庆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立鹏,男,鑫塔运输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滨,男,鑫塔运输副经理。
被告戢某某,男,汉族,鑫塔运输司机。
委托代理人吴翠云,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戢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塔运输的委托代理人艾立鹏、被告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也没有双重劳动关系无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双重劳动关系是认可的,原告关于劳动关系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戢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志聘 审 判 员  付庆伟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书记员:段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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