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鑫塔运输),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鹤南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庆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立鹏,男,鑫塔运输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滨,男,鑫塔运输副经理。
被告戢某某,男,汉族,鑫塔运输司机。
委托代理人吴翠云,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戢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塔运输的委托代理人艾立鹏、被告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也没有双重劳动关系无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双重劳动关系是认可的,原告关于劳动关系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戢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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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志聘 审 判 员 付庆伟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书记员:段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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