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礼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茂利,该单位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鹤岗矿业集团法律事务所法律顾问。
被告北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职务董事长。
被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
法定代表人赵君,职务董事长。
被告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君,职务董事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被告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被告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景华 审 判 员 郭培君 代理审判员 任兢鹤
书记员:刘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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