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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鹏鹤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鹤翔煤化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法定代表人岳亚洲。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鹤岗市鹤翔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占旭。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举,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原告鹤岗市鹏鹤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鹤岗市鹤翔煤化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兴安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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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谢峰华 审 判 员  孙天鹤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书记员:穆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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