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岗市现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法定代表人:徐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荣福,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法定代表人:杜忠梅。
原告鹤岗市现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鹤岗市现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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