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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岗瑞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红旗路市政府人民办事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瑞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21委。
法定代表人王世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鹤岗瑞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鹤岗瑞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5日作出的(2005)鹤法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鹤岗市华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除用于银行抵押的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所有权及相应的使用权归买受人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绍辉 人民陪审员  梁明虎 人民陪审员  管清武

书记员:郭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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