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海芳,女,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吉庆,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海芳、梁书龙、被告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325,734.4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施工,2015年8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工程尾款325,734.48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往来账对账函。当时被告没有承诺还款日期,经原告多次催要,直至今日欠款依然没有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款。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如果举证证实所欠尾款数额与诉讼请求相符我们予以认可,但是该欠款是基于承包合同而形成,应当有给付期限,可原告未向被告要过该笔尾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1日,原告为被告建设亿达科技园一号、二号厂房基础及其他工程,双方签订亿达公司工业园区厂房施工合同及亿达公司工业园区厂房施工补充合同各一份,该工程经原告施工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原、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进行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往来账对账函,截至2015年8月30日,被告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25,734.48元。此款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给付为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此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亿达公司工业园区厂房施工合同及亿达公司工业园区厂房施工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已全部履行完毕,该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并已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当承担全额给付剩余工程款325,734.48元的义务。被告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依法驳回的辩解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5,734.4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6.00元,减半收取3,093.00元,由被告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乐地
书记员:杨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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