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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合懿麟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宏利煤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鹤岗市合懿麟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张瑞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宏利煤矿,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钱广林,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岐,住辽宁省。
委托代理人:胡凤军,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合懿麟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宏利煤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岗市合懿麟煤炭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合懿麟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0.00元,减半收取8,6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忠福

书记员:李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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