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德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祥,黑龙江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5.00元,减半收取1,8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波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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