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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德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祥,黑龙江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5.00元,减半收取1,8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波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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