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卫茂旭,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亚萍,该中心政策法律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建,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王崧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担保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士,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荣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明尧,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房公积金与被告王崧人、王某、金泰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积金委托代理人于亚萍、陈洪建,被告王崧人、王某、金泰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荣福、李明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金泰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先行偿还被告王崧人拖欠的公积金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2、解除与被告王崧人的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王崧人立即偿还第一项诉请之外的全部欠款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29日计算的)贷款本金127,134.45元,利息10,451.75元,罚息1,589.83元,共计139,176.03元,并偿还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3.被告王某以抵押房产为限优先偿还;4.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王崧人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15年,月利率3.7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并将被告王某(王崧人之前夫)所有的鹤岗市东山区7委绿洲花园小区x号楼xxx室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取得他项权证。金泰担保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该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委托建设银行给被告王崧人发放贷款14万元。王崧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遂向法院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信。
本院分析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确定以下事实,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王崧人、王某、金泰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王崧人以房屋抵押及保证人保证的方式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15年,自2013年8月16日至2028年8月16日,月利率3.7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利率随国家央行规定利率调整,逾期借款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罚息。被告王某用鹤岗市东山区7委绿洲花园小区x号楼xxx室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取得他项权证(鹤岗房他证东山区字第TX100xxxxx号)。被告金泰担保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该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委托建设银行给被告王崧人发放贷款14万元。王崧人将该笔借款给王某使用,王某开始按时还款,自2015年2月19日起不再还款,担保人金泰担保公司亦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截止2017年6月29日,共欠本金127,134.45元,利息10,451.75元,罚息1,589.83元,共计139,176.03元。原告遂向法院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住房公积金已按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王崧人发放了贷款,被告王崧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予准许。王崧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王某,应当经住房公积金同意,故王崧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担保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协议、担保函的约定,被告王某应为该项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金泰担保公司为该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为了减少诉累,在借款合同未能履行时,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崧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127,134.45元,利息10,451.75元,罚息1,589.83元,共计139,176.03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王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00元,减半收取1,5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庆祝
法官助理甘丽娜 书记员王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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