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市聚升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洪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大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广丰源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淑玲,职务经理。被告:金某某,男。被告:邱淑玲,女。被告:金婷婷,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聚升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广丰源选煤有限公司、金某某、邱淑玲、金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西市聚升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聚升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9元,减半收取计5579.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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