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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乐文,黑龙江屈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宗秀

书记员:王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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