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鞠连生。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第三人鞠连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鲍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书记员:孟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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