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万海,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松,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高某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鲍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 代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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