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千军
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鲁千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鲁千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秀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立彬、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扣除两个无责交强险限额各100元以及有责交强险限额4000元)及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按原告方所付责任亦未超出保险限额的约定,原告支付的施救费、吊车费及公估费是原告为了修理和确定车辆损失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且上述损失已经本院(2013)倴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故被告应按原告方所付责任予以赔付原告鲁千军保险理赔款【(266875-83002.50)+18800*70%】197032.5元,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吊车费以及三者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以及路产损失无鉴定结论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所举证据,故对其不予理赔原告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鲁千军保险理赔款197032.5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扣除两个无责交强险限额各100元以及有责交强险限额4000元)及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按原告方所付责任亦未超出保险限额的约定,原告支付的施救费、吊车费及公估费是原告为了修理和确定车辆损失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且上述损失已经本院(2013)倴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故被告应按原告方所付责任予以赔付原告鲁千军保险理赔款【(266875-83002.50)+18800*70%】197032.5元,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吊车费以及三者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以及路产损失无鉴定结论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所举证据,故对其不予理赔原告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鲁千军保险理赔款197032.5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李秀芬
书记员:武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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