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
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
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昌明路明胜巷1排1号。
委托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黑堡乡东黑堡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震
审判员:李红颜
审判员:陈锁梁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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