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魏某某、祁某某与被告聂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魏某某、祁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某、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魏某某、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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