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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秀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秀某
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魏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秀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魏秀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秀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魏秀某承担。

审判长:齐鹏
审判员:李海增
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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