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爽,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仲一,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被告时某
被告时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杜某某、时某、时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00元减半收取556.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君 人民陪审员 : 孙 富 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
书记员::王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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