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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等142人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国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等142人
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
姜红君
姜鸿岩

起诉人魏某某等142人。
(名单详见附件)。
诉讼代表人魏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诉讼代表人高志荣,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诉讼代表人徐彩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诉讼代表人刘丽君,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
诉讼代表人周庆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起诉人姜红君,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起诉人姜鸿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2016年3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魏某某等142人的起诉状称,魏某某等142名起诉人均为齐齐哈尔国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共有房屋摊床所有人。
1995年5月,起诉人相继购买了国贸城内的柜台及高间,由于当时出售的柜台及高间没有具体的隔断,无法办理单独的产权证,故办理的是共有房屋摊床所有权证。
被起诉人以东方国贸城的名义出售柜台并收取相关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
之后,被起诉人在国贸城内公摊部位及防火门位置私设多处摊位及柜台,并将一楼停车场部分改建成七个门市,收取租金;将二楼、三楼的排风机房侧墙和三楼通往一楼的消防安全通道私改仓库。
此举不但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且阻挡了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违反了消防法规,导致国贸城于2015年2月17日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停止营业。
被起诉人作为齐齐哈尔国贸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管理经营者,私自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弃全体业主利益于不顾。
现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立即拆除占用公摊面积并阻挡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的侵权违法建筑并返还所获不当得利。


审判长:苏娟
审判员:王颖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赵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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