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李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黑龙江李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李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黑龙江李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方正县。法定代表人:贺健,董事长。被告:木某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木某县。法定代表人:任和,董事长。
原告魏某、王某某与被告哈尔滨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木某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于8月22日立案。原告魏某、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提出合理的理由,又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某、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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