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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魏建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占龙,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被告张某、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占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曹某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币14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期限为一年,半年一付利息,若超期滞纳利息按月利率4.5分计算,担保人张某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如曹某某还不了,拿张某的楼房还”。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张康字第XXXXXX号房权证是假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张某的答辩内容证实。
另查明,2016年2月23日张某在魏某家中写过自己签名的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担保人张某愿意用某某小区5号楼1单元401室还款抵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予以证实,被告张某主张原告未在保证期间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是被被告儿子魏志远暴打后,魏某强迫其写的,应认定协议书无效,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魏某反驳称,2015年3月20日他与曹某某失去联系,按照被告提供的房产证找到康保县某某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发现该房屋不是张某的,明白自己被骗。之后从小区物业处查询到张某的楼房是5号楼1单元401室。401室已被张某租给别人。他向租房人打听到张某的手机号,打通电话后告诉张某曹某某联系不到,让张某回来协商归还借款。张某说其在新疆住院回不去。后多次打电话张某都以此为借口没有回来。2016年2月20日他打通了张某的电话,通知张某如果2月20日不回来解决,就向公安机关举报你伪造证件诈骗现金。张某于2016年2月23日赶到他家进行协商,承认伪造了房本,愿用自己的康保县某某小区5号楼1单元401室担保还债,张某写了协议书,张某要用协议书换回假房本,他没有同意。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向原告魏某借款人民币145000元,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的滞纳月利率4.5%违反法律,应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算到2016年10月17日的利息为75400元。被告张某主张2016年2月23日协议书系其受到胁迫所写,张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向康保县城镇派出所调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书写协议时受到胁迫,协议内容是其本人亲笔书写,是对张某在借条上承诺用楼房还款所用本人楼房的明确。本院对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在借条上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本金145000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7日的利息7540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张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1元,由原告魏某负担2695元,案件受理费4606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曹某某、张某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雪平 审 判 员  杨海林 人民陪审员  卢有智

书记员:郎妍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窗体顶端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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