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民吉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系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民吉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民吉村。
法定代表人:栾永军,系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民吉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贵,系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民吉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劳务费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1996年12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述1995年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民吉村为本村村民筹建平房,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及材料,原告按被告要求在1996年中旬将房屋建完,被告承诺1996年春节给付原告全部款项,并于1996年12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所欠款项迟迟不予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款项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某并非是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民吉村财务账簿上的挂账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立平

书记员: 吴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