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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与被告唐某联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
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唐某联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魏某,男,汉族,住唐某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联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魏某与被告唐某联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6日从被告处购买福特全顺17座中巴车一辆,价款238000元,其中原告贷款16万元。
2015年5月7日,因偿还贷款问题原被告发生纠纷。
被告将该车辆、车钥匙及行车本强行扣押在被告处。
2015年6月17日,在原告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从开平农村信用社将原告抵押在该信用社的机动车登记证取走。
扣车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还车事宜,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还车,至今尚不能解决。
同时,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所有的冀BR0755福特全顺17座中巴车、车钥匙及行车本、机动车登记证;2、依法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经审查原告唐某联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不存在,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魏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经审查原告唐某联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不存在,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魏某。

审判长:金靓靓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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