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军人。
被告:史某,男,军人。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史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蓝晓娜
书记员:高海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