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阿某跆拳道馆
崔艳春
易县星河艺术培训中心
荆晓东
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碑店市阿某跆拳道馆。住所地:高碑店市海洋花园小区休闲会所二楼。
负责人杜丽国。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星河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易县迎宾路。
负责人梁爽,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阿某跆拳道馆与被告易县星河艺术培训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阿某跆拳道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高碑店市阿某跆拳道馆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阿某跆拳道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高碑店市阿某跆拳道馆负担。
审判长:梁宇
审判员:范玉桐
审判员:牛晓静
书记员:常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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