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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龙王庄村。

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元保全费140元由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文志

书记员: 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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