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龙王庄村。
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元保全费140元由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文志
书记员: 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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