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姜河
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雄县朱各庄镇王某村村民委员会
张国华(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
雄县朱各庄镇王某小学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地址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
法定代表人:魏日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河,公司项目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朱各庄镇王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海宾,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雄县朱各庄镇王某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雄县朱各庄镇王某村村民委员会、雄县朱各庄镇王某小学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39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3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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