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淑清,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山东省冠县。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高淑清与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人民陪审员黄淑华、刘春艳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淑清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淑清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750.00元,由原告高淑清承担。
审 判 长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黄淑华 人民陪审员 刘春艳
书记员: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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