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执行案外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敬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被执行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继平。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高某某、第三人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2018年7月30日,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虽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但原告延期审理的理由不充分,即未向本院提供证人的姓名,也未提供证人在外省住院治疗的诊断及病历,《民诉法》第73条规定,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原告延期审理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延期审理申请未被准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0元,由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威
人民陪审员 杨晶
人民陪审员 刘洪云
书记员: 焦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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