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赵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冀成远
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
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
书记员: 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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