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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民安与被告杨某某、王停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民安
王建波(雄县助友律师事务所)
王停碧
刘崇阳(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民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北菜园村1区1组5号。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雄县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停碧(又名王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西南庄49号。
委托代理人:刘崇阳,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雄县雄州镇贾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民安与被告王停碧、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民安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民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民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民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民安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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