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韩冰,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二被告郑继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刘 君 人民陪审员 赵志兴 人民陪审员 王美川
书记员:王路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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