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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一。委托代理人王学伟,黑龙江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一与被告高某二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燮阳
书记员: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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