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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
书记员: 张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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