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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新兴区红某镇曙光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身份证号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332号楼3单元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男,黑龙江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区红某镇曙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凡波,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泉,男,黑龙江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男,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新兴区红某镇曙光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有的证人在短期内不能出庭作证,同时本案的案由及诉讼请求需要重新主张等理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未损害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耀军

法官助理李锁丽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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