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黑龙江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刘增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德某与被告黑龙江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本院准许高德某诉讼结案前预交诉讼费用,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德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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