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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山、张亚娟与被告郭某某、郭新港、白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亚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人,,。被告郭新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人,,,系郭某某之子。被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雄县人,,,系郭新港之妻子。

原告高山、张亚娟诉称,自2012年初,被告方雇佣原告二人工作,至2017年1月共计欠原告二人工资款200000元。此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工资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被告郭某某、郭新港、白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初,被告方雇佣原告二人为其工作,至2017年1月,累计欠二原告工资款200000元。三被告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经对账,欠高山、亚娟2012年至2017年1月份工资款累计贰拾万元整。经协商到2017年8月1日还清,特立此据,欠款人郭某某、白某某、郭新港,2017年4月27日。后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原告高山、张亚娟与被告郭某某、郭新港、白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山、张亚娟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郭新港、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被告欠二原告工资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郭某某、郭新港、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郭新港、白某某连带偿还原告高山、张亚娟工资款200000元,并自2017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鹤翔

书记员: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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