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官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姜全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上被告之夫。
原告高官元与被告陈某妮、姜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红、被告陈某妮、姜全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官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与原告长期具有借贷关系。2016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借款110000.00元,当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由于二被告未予偿还,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某妮、姜全民承认原告高官元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亦承认原告高官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表示目前没有一次性偿还的能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妮、姜全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被告陈某妮、姜全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庆红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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