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邵立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朱兵(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会权(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邵立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兵,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檀东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会权,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秦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邵立新、朱兵,被告秦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会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被告之间无劳动合同,故应考察双方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秦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秦某某祥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香港半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能够证明被告委托香港半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半岛四季酒店公寓进行经营的事实,并且根据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香港半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自行阶段性招工,香港半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未独立设立银行账户前,可以临时借用被告方账户,虽然原告的工资由被告账户支付一半工资,但不能证明原告从事的是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被告之间无劳动合同,故应考察双方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秦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秦某某祥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香港半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能够证明被告委托香港半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半岛四季酒店公寓进行经营的事实,并且根据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香港半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自行阶段性招工,香港半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未独立设立银行账户前,可以临时借用被告方账户,虽然原告的工资由被告账户支付一半工资,但不能证明原告从事的是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熊海华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朱国华
书记员: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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